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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4-04|浏览次数:2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采取适当形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全体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总经办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公司信息公开分为向公司内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公司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以下内容应主动公开:

1.公司党的建设信息。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事项。

2.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办领导班子、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重大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包括公司改革发展规划,公司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事项。

4.人事信息。包括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及结果,薪酬制度及调整方案,人员招聘事项。

5. 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重大财务计划等;社会(个人)捐赠收支情况;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6.其他信息。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项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 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4.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程序与时限

第十条 公开方式。根据信息内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1. 会议公开。通过党委会、职代会和组织生活会、中层干部会等形式通报;

2.文件公开。通过公司公文、公告、简报、通知等形式公开;

3.媒体公开。通过公司网站,以及广播、电视、宣传橱窗、信息公告栏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4.以规章制度汇编形式公开。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对向公司内部公开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程序。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产生部门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产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产生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总经办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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